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05-1号
原告:韩继彪,男。
委托代理人:王梁,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5727-X。
法定代表人:杨森,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继明,男。
第三人:韩继亭,女。
原告韩继彪不服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继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韩继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成宇
审 判 员 王大新
人民陪审员 水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树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