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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00005-1号

原告韩继彪不服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彪,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韩继明,韩继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05-1号

原告:韩继彪,男。

委托代理人:王梁,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5727-X。

法定代表人:杨森,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继明,男。

第三人:韩继亭,女。

原告韩继彪不服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继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韩继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成宇

审 判 员  王大新

人民陪审员  水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树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