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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202号

马吾麦瑞、邓孝华贩卖毒品并处罚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202号被执行人马吾麦瑞、邓孝华贩卖毒品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做出的(2012)城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吾麦瑞、邓孝华,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城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