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97号被执行人游兵非法持有毒品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1日做出的(2013)城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游兵,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城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楠 来源:
游兵非法持有毒品并处罚金其他执行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97号被执行人游兵非法持有毒品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1日做出的(2013)城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游兵,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城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