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经开民特字第0000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吴小宝,汪立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曹运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厚本,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小宝,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

申请人:汪立燕,女,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负担。

审判员  奚正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泽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