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48号
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
被告:秦某,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黄 炳 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梅(代)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48号
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
被告:秦某,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黄 炳 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