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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48号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48号

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

被告:秦某,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黄 炳 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