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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997号

于永胜与万建磊、王海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永胜,万建磊,王海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于永胜。

被执行人:万建磊。

被执行人:王海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建磊、王海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金良

审判员  王彦山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广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