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430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中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产证号:0016**)。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鲁SFH6**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克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