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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钢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430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中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产证号:0016**)。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鲁SFH6**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克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