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658号
原告:徐刚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汤国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强诉被告汤国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强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刚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徐刚强承担。
审判员 周 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