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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658号

徐刚强与汤国华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徐刚强,汤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658号

原告:徐刚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汤国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强诉被告汤国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强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刚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徐刚强承担。

审判员 周 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