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张余。委托代理人唐又生。被告四川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礼。
原告张余诉被告四川三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余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余负担。
审判员 黄永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谨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