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霞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承山。
原审
被告:郑笑玲。
上诉人傅霞其为与被上诉人潘承山、原审被告郑笑玲民间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东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傅霞其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霞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东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张淑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