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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667号

潘承山与傅霞其、郑笑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霞其,潘承山,郑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傅霞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承山。

原审

被告:郑笑玲。

上诉人傅霞其为与被上诉人潘承山、原审被告郑笑玲民间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东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傅霞其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霞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东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张淑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