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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936号

盖某与某投资公司分公司、廖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盖某,某投资公司分公司,廖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盖某,女。委托代理人田某,男。委托代理人邢某,女。被告某投资公司分公司。代表人廖某,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廖某,男。被告周某,男。

原告盖某诉被告某投资公司分公司、廖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某投资公司分公司以高额消费奖励为诱饵,与原告等公众签订“购买贵宾消费卡合同书”,吸收原告人民币20万元。因同一事实,该投资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廖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4月18日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6月29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中,其裁判结果与本案的民事审理有关联,应为民事审理的前提。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牛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