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盖某,女。委托代理人田某,男。委托代理人邢某,女。被告某投资公司分公司。代表人廖某,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廖某,男。被告周某,男。
原告盖某诉被告某投资公司分公司、廖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某投资公司分公司以高额消费奖励为诱饵,与原告等公众签订“购买贵宾消费卡合同书”,吸收原告人民币20万元。因同一事实,该投资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廖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4月18日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6月29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中,其裁判结果与本案的民事审理有关联,应为民事审理的前提。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牛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