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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592号

季红光与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红光,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592号

申请执行人:季红光。

被执行人: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平水,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红光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零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59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