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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00164-1号

刘翠英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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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00164-1号申请执行人刘翠英,女。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翠英与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刘翠英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6706.9元,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以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为由,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501元。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06707元,执行费1501元,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