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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751号

冯成法与王保花婚姻家庭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已经认识到错误,主动找原告和好,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