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61号

牛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61号原告牛某某。被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牛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成根平

审 判 员  寇永利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月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