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61号原告牛某某。被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牛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成根平
审 判 员 寇永利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月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