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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6号

李玉婵、麦国全与麦艳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婵,麦国全,梁志伟,麦艳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46号

原告:李玉婵,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麦国全,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晓雁、陈红兵,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志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

第三人:麦艳颜,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致君,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英莲,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婵、麦国全诉被告梁志伟及第三人麦艳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婵、麦国全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婵、麦国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华斌

审 判 员  老善涵

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