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642号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司保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玉民,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大信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