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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1557号

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胶南纺织保全工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辛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3729409-0法定代表人李明波,总经理。被执行人胶南纺织保全工具厂,住所地青岛胶南市灵山卫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金凯,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南纺织保全工具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7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王惠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夕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