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832号

赵立与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立,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832号原告赵立。委托代理人张存义。被告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申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诉被告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岳 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