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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461号

许优霞与陈达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优霞,陈达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许优霞(阳)。被执行人陈达兴。本院在执行许优霞(阳)与陈达兴(2013)台天执民字第461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