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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赵承保与朱远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185号

原告:赵承保,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朱远泓,男,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承保诉被告朱远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承保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承保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承保撤回对朱远泓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予以减免。

审判长  王晓春

审判员  何义萍

审判员  孙 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