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185号
原告:赵承保,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朱远泓,男,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承保诉被告朱远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承保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承保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承保撤回对朱远泓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予以减免。
审判长 王晓春
审判员 何义萍
审判员 孙 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