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72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雍维萍,无为县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址同原告。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倪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雍维萍到庭参加诉讼,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我和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个人债务5000元。在庭审中陈某放弃了第2项诉讼请求。熊某以书面形式承认陈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熊某承认陈某的诉讼请求,同意离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陈某与熊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勇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继峰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