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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271号

张、王与烟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烟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张,系死者张之父。原告王,系死者张之母。委托代理人刘飞,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196号瑞通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负责人刘廷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永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茗,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栖立保字第12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烟台隆远物流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F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审判员 白 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纯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