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8-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集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陈蓉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中亮,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集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01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0100元。因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已停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万 洪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代理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婧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