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471号原告戴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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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宗平与胡勇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471号原告戴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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