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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323号

赵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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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某,礼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来某某,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婚初关系一般,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魏某某辩称:他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庭审理中,针对此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申请表四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咸阳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致夫妻关系不和。被告魏某某提交的证据有:照片五张,用于证明家里财产损失。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且原告对其受伤原因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有异议,且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综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6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农历11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魏某甲,2008年9月8日生��男孩,取名魏某乙。原被告于2012年6月底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