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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什邡执字第270-285号

刘云建等十六人与阳本福、宋德兵、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十六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云建等十六人,阳本福,宋德兵,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270-285号

申请执行人:刘云建等十六人。

被执行人:阳本福,男,汉族,农民,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宋德兵,男,汉族,农民,住什邡市湔氐镇。

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献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366-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本福、宋德兵、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735.54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阳本福、宋德兵、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68735.54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阳本福、宋德兵、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8735.54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昌 茂

审判员 苏  华

审判员 李 柱 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