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270-285号
申请执行人:刘云建等十六人。
被执行人:阳本福,男,汉族,农民,住什邡市师古镇。
被执行人:宋德兵,男,汉族,农民,住什邡市湔氐镇。
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献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366-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本福、宋德兵、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735.54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阳本福、宋德兵、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68735.54元。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阳本福、宋德兵、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8735.54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昌 茂
审判员 苏 华
审判员 李 柱 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