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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221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与资源县富祥商务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资源县富祥商务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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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22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县城。法定代表人陈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镜琳,该公司职员。被告资源县富祥商务宾馆。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诉资源县富祥商务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了相互之间的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符合当事人自行处理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鑫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