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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袁振民、王绍双、孙宝文等十一人与被执行人王洪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振民、王绍双、孙宝文、刘玉珍、马凤英、张井芝、陈树清、刘忠军、郭长江、赵井海、李汉学等十一人,王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袁振民、王绍双、孙宝文、刘玉珍、马凤英、张井芝、陈树清、刘忠军、郭长江、赵井海、李汉学等十一人,(自然情况略)。

被执行人:王洪林,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袁振民、王绍双、孙宝文等十一人与被执行人王洪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向被执行人王洪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王洪林拒绝履行义务。经本院依职权查询,将被执行人王洪林所属坐落于舒兰市法特镇江沿村四社房屋产权(面积33平方米)予以查封,同时将被执行人王洪林土地出让金冻结。因王洪林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申请执行人袁振民、王绍双、孙宝文等十一人又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