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保字第11号

潘瑞桥诉张玉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瑞桥,张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潘瑞桥,男,29岁,住广宗县。被申请人张玉国,男,31岁,汉族,农民,广宗县人。

申请人潘瑞桥与被申请人张玉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3年5月17日申请人潘瑞桥向本院提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瑞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潘瑞桥撤回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立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