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336号原告王×,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杨×,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336号原告王×,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杨×,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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