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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4380号

北京窦店健源供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燕都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窦店健源供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都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380号原告北京窦店健源供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村委会东300米。法定代表人张殿宇,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勇琳,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燕都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南300米。法定代表人于家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鹏,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窦店健源供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燕都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窦店健源供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窦店健源供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窦店健源供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代理

审判员  闻海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韵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