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00291号
申请执行人:吴明宏,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吴明千(谦),男,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05)五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明千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沛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