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五执字第00291号

吴明宏与吴明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明宏,吴明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字第00291号

申请执行人:吴明宏,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吴明千(谦),男,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05)五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明千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沛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