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34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曾用名杜富忠,原系宁波三迪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卓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薛志才,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薛志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7月份,被告人杜某联系宁波北仑敏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李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帮助垫资完成新公司宁波卓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林公司)的注册登记。李某筹集了100万资金后于2011年7月11日协助被告人杜某以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申请注册登记宁波卓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小群(系杜某妻子)。在注册资本验资结束后,李某于2011年7月13日将100万元的注册资金从卓林公司的账户转账至周小群的账户后取出。2011年8月15日,卓林公司股东变更为胡永华,投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杜某又在李某的协助下,将卓林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至500万元。在注册资本验资结束后,李某于2011年8月29日将400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从卓林公司转账至胡永华的账户后取出。事后,被告人杜某支付给李某垫资验资手续费人民币2万余元。2009年8、9月份,被告人杜某联系宁波北仑意霄财务有限公司的董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帮助垫资完成新公司宁波三迪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迪公司)的注册登记。因无力筹集大量资金,董某将该笔业务介绍给宁波开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经理蔡某(另案处理)。蔡某指派沈某帮被告人杜某于2009年9月1日以贺某和沃某的名义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申请注册登记三迪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在注册资本验资结束后,沈某于2009年9月2日将三迪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转至贺某和沃某的账户,并将资金从二人的账户中取走。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及对账单,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出具的卓林公司及三迪公司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7月份,被告人杜某联系宁波北仑敏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李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帮助垫资完成新公司卓林公司的注册登记。李某筹集了人民币100万元资金后于2011年7月11日协助被告人杜某以宁波协力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申请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周小群(系杜某妻子)。在注册资本验资结束后,李某于2011年7月13日将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金从卓林公司的账户转账至周小群的账户后取出。2011年8月15日,卓林公司股东变更为胡永华,投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杜某又在李某的协助下,将卓林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至人民币500万元。在注册资本验资结束后,李某于2011年8月29日将人民币400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从卓林公司转账至胡永华的账户后取出。事后,被告人杜某支付给李某垫资验资手续费人民币2万余元。2009年8、9月份,被告人杜某联系宁波北仑意霄财务有限公司的董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帮助垫资完成新公司三迪公司的注册登记。因无力筹集大量资金,董某将该笔业务介绍给宁波开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经理蔡某(另案处理)。蔡某指派沈某帮被告人杜某于2009年9月1日以贺某和沃某的名义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申请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在注册资本验资结束后,沈某于2009年9月2日将三迪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转至贺某和沃某的账户,并将资金从二人的账户中取走。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杜某主动到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花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杜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是卓林公司和三迪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创办人。卓林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1日,其因为资金紧张,就通过朋友联系了一家会计服务公司帮其垫资并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其支付对方垫资费用和手续费。会计服务公司向卓林公司验资账户存入500万元注册资金,办理完卓林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后,抽回了全部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支付给会计服务公司2-3万元垫资手续费。三迪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日,其因为资金紧张,就让会计服务公司帮其垫资500万元注册资金并完成全部注册登记手续。公司注册完成后,会计服务公司抽回了500万元注册资金,其支付手续费2万元左右,付款方式记不清了。三迪公司和卓林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没有补足过。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都是其找来的,他们不知道垫资、验资事情,也没参与公司经营。两公司都没有实际经营。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11日,其从邮储银行北仑支行自己的账户取现97万元,加上随身携带的3万元现金总计100万元,以“协力公司”名义存入卓林公司的验资账户(邮储银行100610300260010001)。同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7月13日验资结束后,这100万元验资款从卓林公司以转账支票的形式转出到公司老板娘周小群的账户,其从周小群的账户取出100万元。当时办理手续过程中,其公司员工王海燕和其一起去的,其让她在垫资中代理周小群在邮储银行开户。2011年8月,卓林公司要求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8月25日,其以胡永华的名义将自筹资金400万元打入卓林公司增资验资账户(邮储银行100610300250010002),当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8月29日验资结束,400万元验资款转入卓林公司基本账户,卓林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将400万元转给胡永华,胡永华将400万元还给其。办理卓林公司整个注册和增资过程其都在场,卓林公司的项会计也在,最初和其联系要注册卓林公司的是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其一共收取了2万多元手续费。3、证人项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其以前是“协力公司”的会计,老板是杜富忠(现名杜某),他同时也是卓林公司的老板。准备成立卓林公司时,杜富忠联系好会计服务公司后让其和对方联系并办好相关手续。其按照杜富忠的要求和敏达会计服务公司的李某取得联系,提供了李某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和李某一起去邮储银行办理了相关业务。会计服务公司最初为卓林公司垫付了100万元的注册资金,没过几天又给卓林公司垫付了400万元的注册资金,验资结束后会计服务公司抽回了资金。手续费其不清楚,应该是杜富忠和会计服务公司商量的。卓林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民警从其处扣押了卓林公司记账凭证二本。4、证人的胡永华的证言证实,卓林公司是2011年7月11日成立的,注册资金500万元,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公司100%股份。实际上其没有出资,是其亲戚杜富忠把其身份证拿去然后找财务公司办的,具体怎么办的其不清楚,其也没有参与卓林公司的经营。5、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三迪公司是杜富忠以其名义注册的一家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其占60%,沃某占40%。实际上其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在哪里其也不知道,只是当初杜富忠借用其身份证时对其说起过要将他的公司扩展一下规模,都是杜富忠操作的,其和沃某都不知道具体情况。公司的财务章、公章、法人章都在杜富忠夫妻手里,其没有看到过。6、证人沃某的证言证实,三迪公司是杜富忠以贺某的名义注册的,注册资本是500万元,贺某占60%,其占40%。实际上其没有出过一分钱,公司在哪里其也不知道,只是当初杜富忠借用其身份证时对其讲过要将他公司扩展一下规模,都是杜富忠操作的,其不知道具体情况。公司印章都在他手里,其没有看到过。7、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初,一个姓杜的老板通过朋友介绍过来委托其公司(宁波北仑意霄财务有限公司)办理三迪公司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注册资金要求500万元。其公司没有这么多钱,就从宁波开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借来500万元资金帮三迪公司垫资注册。500万元资金是宁波开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等到验资后将资金抽回去了。收费是按照垫资总额的0.6-0.7%,总共收费3万多元,包括办理执照的费用。其公司收取了杜老板4万元钱,其中垫资费3万多元其交给了宁波开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开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将收取到的垫资费按照10%支付给其公司。杜老板委托注册的三迪公司法人、股东都不是他本人,是他拿别人身份证来的。8、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宁波开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经理。2009年8、9月,宁波北仑意霄财务有限公司的董某给其介绍了三迪公司的验资和代理记账业务。其安排会计沈某去办理,其自筹了500万元用于三迪公司的垫资验资,验资结束后其收回了这500万元。其公司收取了垫资手续费1万多元,手续费是董某交给其的。三迪公司的投资人没有实际出资进行验资。9、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宁波开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的会计。2009年8、9月份,其按照公司经理蔡某的要求帮助三迪公司垫资验资,其从蔡某给其的账号里取款500万元,以三迪公司投资人沃某的名义向验资账户内存入200万元,以三迪公司投资人贺某的名义向验资账户存款300万元。第二天验资结束后,其将500万元转出,还给蔡某指定的账户。10、证人赵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0年3月开始其在三荣公司任会计,同时兼任三迪公司会计。协力和三荣有实际经营,卓林和三迪没有。这4家公司实际是一个老板,都是杜某实际经营的。三迪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日,注册资金500万,是一个空壳公司。三迪公司经营过程中杜某从未提起注册资金的事情。民警从其处扣押记账凭证、明细账、总分类账、财务报表。11、邮储银行取款凭单、现金交款单、转账支票、进账单、取款凭单、账户开户申请书、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存款凭单、转账凭单、对账单证实,2011年7月11日李某从自己账户中取款97万元,以“协力公司”名义将100万元存入卓林公司验资账户。2011年7月13日卓林公司验资账户内100万元被转账至周小群账户(王海燕代周小群开户),后被李某公司员工王海燕取出。2011年8月25日李某以胡永华名义将400万元增资款存入卓林公司账户,后转入临时账户增资,增资成功后,增资款转入基本户胡永华的账户。2011年8月29日李某将存入卓林公司的增资款400万元从胡永华账户中转出至自己和周瑞祥账户。2009年9月1日沈某从蔡某交给的银行账户中取款500万元,分别以沃某、贺某名义在三迪公司邮储银行账户存入200万元、300万元。2009年9月2日沈某将三迪公司沃某名义投资款200万元、贺某名义投资款300万元从三迪公司邮储银行账户转帐后取出。12、卓林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材料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卓林公司设立于2011年7月11日、发起人为协力公司、协力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出资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小群。卓林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变更投资人为胡永华(投资额100万元)、2011年8月2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胡永华并以胡永华名义出资400万元,将卓林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13、三迪公司设立登记材料证实,三迪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贺某投资300万元、沃某投资200万元),贺某、沃某委托董某办理三迪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手续。14、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某的身份情况及其于2012年12月7日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安分局花园派出所投案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申请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洋
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
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竺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