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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刑初字第619号

秦吉扬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61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4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居庵东路1号金色港湾小区附近一无名按摩店内,向嫖娼人员赵某某、郭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介绍了卖淫人员阿加阿某某、谢某某,后嫖娼人员赵某某、郭某和卖淫人员阿加阿某某、谢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中元招待所6278号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秦某某于2013年3月21日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玉居庵东路1号金色港湾小区该按摩店被抓获。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拍摄的现场照片,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材料,证人郭某、阿加阿某某、赵某某、谢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赃款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