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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刑执字第614号

卢亚宾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卢亚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614号罪犯卢亚宾,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任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亚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卢亚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5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亚宾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亚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立辉

审 判 员  周长海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