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120号
原告:李世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胜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世纪金园A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胜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祖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林与被告陕西胜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699元。
审 判 长 叱红梅代���
审判员蒲婷婷
代理
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