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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83号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熊爱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熊爱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1号穗景大厦B座405。法定代表人周湛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咏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爱北,系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众音音像制品店负责人,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郭吓村二村4巷2号一楼B。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爱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150元给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庄

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