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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秋凯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1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刘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姚明杰,系该所主任。被告刘秋凯,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日,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秋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