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姚明杰,系该所主任。被告刘秋凯,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日,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刘秋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