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49号原告方世海,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委托代理人陈琨,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东佳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景丽花园1栋111。法定代表人肖壮城。第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第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6层北座。负责人宗有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世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世海负担(未交纳,原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审判员 陈小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