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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1091号

薛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薛某,教师。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被告现在还不同意离婚,其与被告的分居时间是2012年5月,其现在暂时不告了,待分居满两年后再向法院起诉,原告薛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丙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