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振兴路59号。被执行人陈传友,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东苑小区。被执行人宋传美,女,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东苑小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陈传友、宋传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郗新龙
审判员 崔宝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永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