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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堆刑初字第9号

边巴扎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边巴扎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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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堆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巴扎西,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藏族,出生地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文盲,打工,捕前住堆龙德庆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堆龙德庆县看守所。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堆检刑诉(20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巴扎西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拉、德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巴扎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1日晚22时许,在柳梧新区铭思路诸安公司门口,被告人边巴扎西从湘中村内喝完酒后走路回家,路过柳梧新区一栋楼门前看到一辆蓝色的电动车没有上锁,便趁无人之机将电动车推至50米左右时被失主发现,并当场抓获。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此电动车鉴定价格为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边巴扎西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骆某某的证词;���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边巴扎西供述;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拉萨市价格认定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捕经过;被告人边巴扎西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巴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巴扎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方面,在基准刑的基础上考虑到被告人边巴扎西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有悔改诚意,且盗窃赃物被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边巴扎西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巴扎西符合使用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边巴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普布卓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尼玛德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