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执字第00214-1号

王俊与胡名庆、储玉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胡名庆,储玉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14-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胡名庆。被执行人储玉芳。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胡名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胡名庆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储玉芳与胡名庆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储玉芳在安徽农村合作银行响肠支行账号存款1423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岳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修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