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14-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被执行人胡名庆。被执行人储玉芳。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胡名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胡名庆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储玉芳与胡名庆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储玉芳在安徽农村合作银行响肠支行账号存款1423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岳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修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