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404号
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廉州镇。
被执行人:合浦县廉州XX机械厂,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
负责人:梁XX,合浦县廉州XX机械厂职员。申请执行人刘XX依据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劳仲案字(2010)第12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浦县廉州XX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缴医保费21860元并办理医保手续、补缴社区管理费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将本案执行标的款21860元拨付相关医保部门,被执行人已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医保手续;已将600元缴交给相关社区管理部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404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盛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俊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