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程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陆续交付申请执行人程某某案款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也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尚有案件款38850元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无法在规定的执限内完结。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