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595号原告吕志兴,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杨延玲,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街33号。法定代表人徐伦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飞,该分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兴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志兴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志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党晓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