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086-2号申请人谭琼容。被申请人何伦程。担保人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南宁市星光大道191-1号。法定代表人陈镭,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谭琼容诉被告何伦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何伦程名下位于南宁市五一西路6号翠湖新城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沃尔沃牌挖掘机(机型:EC200B,机号:30960),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玉明凯
审判员 韦兆开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