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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30号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爱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栗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