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980号原告焦绪珍,城镇居民。被告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胶平路330号。法定代表人文完泽,董事长。
原告焦绪珍与被告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绪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恩元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