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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980号

焦绪珍与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绪珍,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980号原告焦绪珍,城镇居民。被告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胶平路330号。法定代表人文完泽,董事长。

原告焦绪珍与被告青岛亚细亚瑀成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绪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恩元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云 百度搜索“”